刑法规定的扒窃乃盗窃罪的一种。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扒窃的,并不论是否数额较大。但是,如果扒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十三条的规定,就不应以犯罪论处。同样,对于那些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危害不大的,同样应慎重适用刑罚。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刑法规定不需要有数额,是行为犯,只要认定为“扒窃”,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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