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审结时间有哪些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其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结期限规定如下:
若采用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之后的二十日内予以审结;
然而,如果涉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情况,那么则可将审限延长至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结期限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多久开庭
关于审判期限方面,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简易程式进行审理的案件,其审理期限应锁定在二十日内,最迟不应超过一个半月;
而涉及到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根据不同案情,审理期限最长可达两个月,但其最晚结束时间亦不应超过三个月。
若人民法院正审理的是公诉类案件,那么其判决宣告必须在受理之次日起算的二个月内完成,除非存在特殊情况需相应延长,否则最晚须在第三个月内做出最终宣判。
对于涉及到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同样必须获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能延长审判期限至最多三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仍需继续延长的,则必须事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获批以便立案。
又当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时,其审理时限应以变更后的人民法院实际收案之日为准开始计算;
而对于由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工作完毕,提请人民法院审查后重新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对该种案件在受理之后的第二十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出三年以上者,此类案件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上述法律条款仅供参考,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应视案情和法令要求作出合理调整与决定。
《刑法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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