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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逮捕令正式的是什么样。欠网袋。他们说公安局批准了。要逮捕我?

ask****590 浙江-绍兴 强制措施咨询 2019.07.15 15:19:32 1478人阅读

公安局逮捕令正式的是什么样。欠网袋。他们说公安局批准了。要逮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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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公安局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并且将执行的回执在3天内送达给检察院。否则,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提起纠正违法。扩展资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020-12-05 11:5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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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逮捕措施开始的时间公安局立案后的侦查期限没有规定,但是对于强制措施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如果达到了逮捕的条件,随时可以直接逮捕。但是实践中,往往是现行拘留再转逮捕,或者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转为逮捕。拘留时间最长37天,取保候审1年,监视居住6个月。
2、逮捕嫌疑人的条件.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部分证据已查证属实。.必要性条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不逮捕会造成社会危险的,有逮捕的必要。

2020-09-28 00:5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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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811608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69921条

你好,逮捕是检察院批准

2019-07-16 14:4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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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逮捕措施开始的时间公安局立案后的侦查期限没有规定,但是对于强制措施的期限是有规定的。如果达到了逮捕的条件,随时可以直接逮捕。但是实践中,往往是现行拘留再转逮捕,或者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转为逮捕。拘留时间最长37天,取保候审1年,监视居住6个月。
2、逮捕嫌疑人的条件.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部分证据已查证属实。.必要性条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不逮捕会造成社会危险的,有逮捕的必要。

2019-07-15 15:24:14 回复
地区:浙江-宁波 咨询解答:6253条

逮捕决定书必须人民检察院签发,说公安局批准,可能是骗您。

2019-07-15 21:03:00 回复

【法律意见】 公安机关立案,一般不会用发短信方式通知的,会按办案程序规定的方式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意见】 公安机关立案,一般不会用发短信方式通知的,会按办案程序规定的方式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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