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请问一下,行政诉讼,已经经过高级法院确认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我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赔偿,然后经过再次再审判决,称该赔偿请求依据不足,其实我依据政府答复书,依据充足,法官非要胡说八道。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主要是针对违法的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与法律行为相对的概念,是指一切并非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发生事实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措施。事实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创设、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因而不能成为撤销判决的对象,在其违法时只能适用确认判决。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还适用于在作出判决前行政行为已经了结,亦即已经执行完毕而无恢复原状可能或因其他事由而消灭的情形。因为该行政行为已无可撤销之效力,只能判决确认违法。
2019-07-14 09:2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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