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进公司,劳动合同是入职后3个月才签的,一签3年,到16年八月。到期后公司没有主动提出续签,直到今年因为上司的不满,突然要求我补签上这16年至今年8月的合同,且另起了一份无限期的保密协议要求一并补签。 合同上的工资也明显高于我这几年所领到手的工资,且入职时没有告知我有任何需要保密的东西。 我觉得不应该像这样事后补签不合规的劳动合同。且非常没有诚意,这都19年7月了,让我补签16年7月到19年8月的劳动合同,依旧没有意思让我续签之后的劳动合同。明显是想让我自己辞职走人。我如他们所愿递交了辞职信 ,但是我想问这种事后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行为是否正确,是否侵犯了我的权益。我是否有权拒绝签字且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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