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在17年发行产品的时候 再合同中约定本基金未实施回访确认制度 这个条款 ,请问这个是否违背了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如果确定是违规 那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什么样的处罚,谢谢
最近,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或违约的情况又多了起来,相应的投资者维权的也多了起来,原因无非是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或有跑路的风险,投资者急于收回自己的投资款,但是基金管理者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因此,投资者觉得其随时都有跑路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才开始认真研究他们签署的《合伙协议》,发现了很多私募基金违规或违约的地方,如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未按约投资相关项目、未按约进行信息披露等。
2020-12-07 11:1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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