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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涉嫌视频侵权,请问视频版权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朱* 安徽-芜湖 著作权咨询 2019.07.04 13:02:32 10608人阅读

视频分享网站的性质视频分享网站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为广大网友提供一个信息分享平台,从技术角度看,可将其归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畴,请问视频版权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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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准可以判定为版权侵权?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应无须损害事实这一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 了著作人的权利或者可能多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威胁
    
3、对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来说,应对具备违法性要件,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一个不同的地方,只要行为人在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就必须构成侵权,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构成重大危险,在将来必然危机权利人,危机权利人则也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2019-07-04 13:0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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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视频是侵权的行为,除了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任何未经作品权利人同意的传播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为:《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020-12-17 17:1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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