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侵犯名誉权,有人通过新闻传播的方式把我的信息还有我做过的事情全部发布到网上,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我的生活,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定义是什么?
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新闻传播的过程中,因过错刊发新闻报道,严重降低自然人和法人正常的社会评价,造成他人名誉毁损的非法行为。法院审理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6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和1998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也是区分舆论监督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看,主要有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法院据此来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然后利用排除法,不具备这四项构成要件的,就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
因为“公民或法人的社会活动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而名誉权与之密切相联,所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对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伤害”。由于新闻从业的特殊性,如果动辄判新闻媒体侵权,则会束缚其手脚,使其明哲保身、扬善隐恶。这无疑使舆论监督功能形同虚设,长此以往,必然危及民主法制建设。因此,合理地为新闻媒体进行正当的舆论监督设定一定的抗辩事由,即规定某种特定情况下,新闻报道虽然侵犯了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但可以依法免除或减轻其责任之特定事由,十分必要。
抗辩事由是新闻媒体在侵权诉讼中对抗指控的重要手段。新闻传媒的特殊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拥有较多且特殊的抗辩事由。参考各国惯例及我国司法实践,本文从六个方面谈谈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一、新闻传播侵犯名誉权的表现是什么
1、诽谤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与诽谤()有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把内容的虚假性作为诽谤的构成要件,是在实现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人格权关系上的一种兼顾与平衡。
2、侮辱所谓侮辱,是指以言词、文字、图画、动作或者暴力等方式,公然贬损、丑化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对于侮辱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是这样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表明,真实不能作为抗辩侮辱侵权的理由。语言文字是新闻作品最常用的表达符号,如果使用不当,使语言文字的组合构成侮辱性语言,将违背新闻传播的客观、公正原则,并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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