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起诉,要求甲方赔偿我公司合同款160万加违约金。法院受理后在审核材料证据过程中发现实际违约金加上合同款的金额已经超过200万,认为超出诉讼标的管辖,要驳回上诉,请问合理么?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是仅指本诉标的额还是本、反诉标的额之和,并不明确。收案实务操作中,法院只能按照原告本诉来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如果允许被告在审理程序中以反诉标的额影响案件级别管辖,就会造成级别管辖的混乱,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反诉虚构标的,造成级别管辖不稳定,各地法院的文件规定及司法实务中的通行做法基本统一,即以本诉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反诉标的额不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2019-06-06 11:4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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