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哥合伙开了一家销售性质的公司,但是产品是靠自主研发,制作及销售为一体的商品,在市场上反响也是蛮不错,就准备给这个产品注册一个商标,来保护这个产品,请问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特点?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
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或本体是形式,知识产权不是无形财产权,也不等于无体财产权。
回答什么是创造,什么是知识,知识的本质是什么,就如同物权法理论需解释物的本质及其分类一样,是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需要。英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译为知识产权最为允当。一方面,知识产权发生的根据之一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称智力或智慧财产权,容易使人误解为仅凭智力的活动就可以产生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智力成果权并不包含工商业标记在内,因此,知识产权所说的“知识”,是指依法保护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知识的一部分,但是,它们却具备了知识的全部特证;知识几乎是现代社会使用率最高的词汇。它涉及人类的全部生活方式。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对“知识”有三种描述方式:无形物、无体物、形式。
无形,即无形式。中国清末就把知识产权归于无形财产权,今天仍有人笃信不疑。其实,恰恰相反,知识是“形式”的。“形式”是知识的本体。是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英文的intangible一词,在用于说明知识产权时,汉语通常取其“无形的”之意,值得商榷。该词主要有两种意思:触摸不到的,无实体的;无形的,不可捉摸的,难以确定的。“知识”是具体的、确定的,不是无形和不可捉摸的,它只是无实体的。在经济学中,确有无形贸易(invisibletrade)的概念,但并不包括知识产权贸易。所以,结合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intangible译为“无实体的”或“非物质的”或许更为贴切。知识并非无形,以知识无形为由认定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无体,即无实体,或称非物质。认为知识不属于物质范畴,是无体物这一说法,比无形之说要接近事实。我们知道,大脑不能生产物质。知识是大脑的产物。非物质,或无体是知识的重要属性,但不是它独有的性质。知识产权属于无体财产权。除此以外,债权、商业信誉以及贸易中的服务、劳力的收支,都属于无体财产。在美国,商业票据和无记名债券、物权证书、公司股票、流通货币、信托基金以及商业信誉等都被看成无体财产。在日本,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版的学术著作,大都称知识产权为无体财产权。九十年代以后,改称“知的所有权”即知识所有权。所以,知识产权与无体财产权之间不是等号,无体财产权或非物质财产权之称谓,不能反应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专业解答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只要创作出来的这些作品是具有独创构思的,基本上都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是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是无形资产,有复制性和地域性。地域性的话就是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不一样的。
专业解答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基本特点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知识产权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进行保护的,对于其保护的对象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保护,知识的产权是拥有者最重要的权利,要懂得用法来进行保护自己的权益。
专业解答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1、知识不具有实体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栖身”于物质载体。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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