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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大股东回购认定为明股实债是如何规定的啊

汪* 西藏-日喀则 债务纠纷咨询 2019.05.25 17:48:34 4037人阅读

您好!我跟我闺蜜一起开了一家服装公司,前段时间公司签了一次订单,明天对方通知要签合同,我想要请问一下那个关于大股东回购认定为明股实债方面的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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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的结构兼具股权债权双重性质,投资者缔结项目公司股权融资的承诺是以股权投资本金的远期有效退出和约定利息收益的刚性实现为要约条件。
一般而言,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由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增加资本金,或由集团公司作为融资主体让渡股权(或股权收益权)而融入资金,以实现项目公司资本充足度提升或资本结构优化,或将集团控制下杠杆过高或效益不佳的子公司出表以优化集团财务状况。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承诺远期回购股权(或股权收益权)以保障投资方如期退出。为进一步实现信用增进,可由高信用等级的主体承诺对回购主体支付金额不足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2019-05-25 18:0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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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购合同中,承诺未来履行受让股权义务的一方为明股实债结构中主要的信用主体,其信用风险表现为如约履行回购义务、向对方指定账户支付回购款的能力和意愿,对其信用风险评估需要考量经营能力、财务实力及其在集团或所在体系中的战略重要性。
在回购主体信用质量并不是很强的情形下,可能增加差补方进行信用增进,承诺对回购进行担保或对本息款项差额进行补足,这就需要增加对差补主体的信用分析。回购人和差补人在非公开市场出具回购或差额补足承诺构成隐性债务,但其信息披露的可获得性不强,一定程度上构成主体信用分析的阻碍因素。
回购主体和差补主体多属集团公司,经营结构层级多、业务板块跨行业、债务属性多元化、信息披露欠透明,风险识别面临挑战,需在集团整体信用分析框架下强化对回购主体、差补主体的风险识别,综合考量集团债性、夹层、明股实债的融资结构,关注集团自我约束能力,或该地区财政、国资等部门对集团负债的约束机制,坚持集团风险总体可控的底线原则,事前在合同操作环节作实风控条款的设立。

2019-05-25 17:5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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