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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让帮忙看孩子孩子自己跑出去,无偿委托与好意施惠算那个

张* 新疆-博尔塔拉 其他侵权咨询 2019.05.10 17:17:31 1491人阅读

我朋友的爸爸他邻居让帮忙看一下孩子,结果孩子就自己出去了好久都没回来,邻居回来就开始怪他爸爸,孩子没有找到并决定报警,我朋友的爸爸是受人委托,想知道无偿委托与好意施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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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乃指“当事人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1]。通常,在当事人为行为时,有明确约定的则依明确的约定 来判别其为法律行为抑或为好意施惠。无明确之约定者,若是基于有偿的的约定,我们并不会产生契约关系与好意施惠之间的困惑,但若是基于无偿的约定,则往往在诸多情况下难以区分。王泽鉴先生认为:“其约定系无偿时,是否成立契约,抑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基本交易惯例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2]。梅迪库斯先生认为:“在不能认定当事人具有真正的意思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客观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受法律约束的义务。客观标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风险,另一个方面是能否苛求有关当事人对这种风险承担责任”[3],梅迪库斯先生进而展开分析道:“这种行为给一方当事人产生很大的负担,另一方当事人对行为具有约束力也没有紧迫的利益”[4],那么这种无偿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好意施惠并不是法律行为,不产生契约的效果。
而对于好意施惠而造成受惠人损害的,梅迪库斯、王泽鉴先生均认为施惠人原则上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惟过失应就个案合理认定。据此观点,依当然解释之方法,若施惠人对于受惠人之权利损害系基于故意者,当负损害赔偿责任自是不言而明。两位先生在其著作中均未提及施惠人造成第三人损害者,受惠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受惠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得主要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其一、受惠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好意施惠毕竟不同于雇佣关系,受惠人对于施惠人的行为不具备相应的控制能力,不宜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或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且雇主在承担雇主责任时,尚有损失预见、损失分担之能力与途径,而受惠人根本无此预见与分担之能力与途径。故受惠人应仅就其过错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

2019-05-10 17:1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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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不同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实施时,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没有向管理人发出希望管理人实施事务管理的意思表示。好意施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有点相似,但义务帮工是法律行为,而好意实惠是事实行为。所以,好意施惠关系是一种普通社会关系,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其特性是,施惠人基于情谊或为增进感情而无偿施惠于受惠人(并无法律拘束力),受惠人对施惠人无履行请求权,受惠人受益非不当得利。好意施惠关系也不是合同关系,对双方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债的关系。

2020-12-05 00:1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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