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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阶段辩护意见书上面必须要注意那些突发问题

卢** 黑龙江-鹤岗 无罪辩护咨询 2019.04.09 09:10:50 387人阅读

我朋友现在和他妻子离婚了,但是他妻子没有把财产给他,而且现在完全不知道应该怎么拿回财产,对于他来说提起公诉阶段辩护意见书上面必须要注意那些突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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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提起公诉,因此,承担辩护人职责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其最大的工作成绩莫过于以有限的调查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和熟谙的法律知识成功说服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以较轻的罪名、犯罪情节和定性提起公诉,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成功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是一个非常成功的辩护。不起诉的类型可以细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其中证据不足不起诉辩护难度很大且较讲究工作技巧,笔者就这一话题结合自身执业经历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的案卷范围仅包括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而非全部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知道侦查机关移送到审查起诉机关的卷宗材料的各类具体证据的全部情况,这无疑给律师通过分析证据来认定案件是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设置了极大的障碍,这就对拟做证据不足辩护的律师的执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在律师无法看到全部案卷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律师如何分析案件是否属于证据不足,根据笔者的经验,律师可以借助以下工作技巧:
一、分析是否存在无罪证据。由于无法看到控方的全部证据材料,律师无法直接质疑控方的证据是否充分,但是可以通过分析已经掌握的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存在无罪证据的话即提示检察院有证据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从而产生与有罪证据向对抗的局面,使得检察院能够比较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究竟孰轻孰重,最终做出有罪认定是否“证据不足”的判断。实际上,只要无罪证据比较有力,就足以证明案件存在疑点,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存在疑点的案件会有利于被告人。但是基于立法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明被告人无罪证据的难度相当大,如何顺利获得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笔者的做法是将自己了解到的证据线索告之检察院,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或者提请检察院注意,为了保证案件的质量,检察院一般也会较为重视这类意见的。
二、分析是否存在合理疑点。通过分析有限的案卷材料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情况,辩护律师一般对案件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充分的认识,这时候可以对案件事实的本身进行分析,尤其要注意分析该案是否存在一些合理的疑点,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一旦发现存在合理疑点,无疑对提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提供有力保障。律师在提出辩护意见的时候,应该将这些疑点一一罗列出来。
三、分析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律师在拿到起诉意见书之后,必须对其进行字斟句酌的分析,尤其要注意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要素是否清楚,不清楚的地方往往是控方没有证据证明的盲点。比如控方指控犯罪嫌疑人抢劫,但是没有指明具体地点和具体时间,而这两个要素是必须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素,侦查机关之所以没有列明,往往是他们没有相关的证据。一旦发现盲点,可以说辩护工作找到了突破口,律师在提出辩护意见将这些盲点一一明确指出,从而提出事实不清,建议检察院不起诉的观点。笔者不久前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通过分析案卷材料和会见犯罪嫌疑了解的情况,发现案件很可能属于证据不足,就通过提请检察机关核实相关证据、罗列系列疑点、指出案件事实不清(具体作案时间不明确)的方法,建议检察院不起诉。最终检察院在通过补侦之后以公正、严谨的态度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切实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19-04-09 09:11:50 回复

一些案件在审查处理中,会要出具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下文就是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公安分局: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胡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局参考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的作案过程,胡某某只是提了一个建议,之后沈某豪还不相信,还向沈之斌确认了这件事。在本案的实施过程中,也是由沈某豪自己完成,之后由沈某豪进行了销赃,胡某某并未参与实施与销赃。从沈某豪所分的赃款中也可以看出来,其在本案中是主要作用的人,因此分的赃款最多。因此,胡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只是起到了一个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胡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遂与徐乐旻等一起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
(一)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等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
(二)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本案中,胡某某自首后,在派出所与沈某豪通了电话,确定了其所在的地点之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地点,将其当场抓获,胡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四、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胡某某在案发后,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前往派出所自首,并积极的退还了赃款,还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其他几个同案犯。在对其进行会见时,其明确的承认了自己错误,是自己交友不慎才导致了错误的发生,并表示希望可以尽快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回报母亲。
五、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有利于其日后的成长。本案中,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且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关爱,结交了一些品行不正的朋友,被他们误导,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案发后,胡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给社会由其是给自己的母亲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其迫切希望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走入校园,通过努力学习来为社会做出贡献,弥补自己对社会的亏欠,对家庭的亏欠。另一方面,本案涉案数额不大,胡某某系从犯,而且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以及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贵局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以上意见,请参考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但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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