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条件如下:
1、最近3年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上市公司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次可转换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资产的80%。
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一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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