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荒地的使用权由承包人所有。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在承包合同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荒地所有人再次向他人发包,是违约行为,也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荒地的承包人不同意的话,你可以向村集体要回土地使用费并要求承担相应损失。
公路分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等,一般国道、省道、县道的权属为国有,修建时使用土地需要办理征收手续,实行先征后拨的方式,征收土地时,一般适用该地的年产值标准。若是修建乡村道路、通村通组公路,其所占用的土地由受益村组调剂解决,无统一的解决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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