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林地权属争议在多少条,谢谢各位法官
一般而言,在林木林地登记前,争议双方均没有林木林地的有效权属凭证,此时产生的有关林木林地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当然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但是,林木林地已经登记发证,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依法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仍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的申请是否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则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已经颁发权属证书且该凭证对林木林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的,不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无需进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则可以认定为存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一是仅有一方的权属凭证包含有争议地,但该凭证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不清楚;二是双方的权属凭证均包含有争议地,但凭证之间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存在重叠、交叉或者包含等情形。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侵犯其林木林地权属,但又不属于前述两种特殊情形时,则其更为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应当是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中侵犯其权利的部分,而非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救济。
在处理林权争议案件过程中,生效林权证是处理林权证争议的主要依据,只有当林权证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权属争议处理机构才可以不采信该林权证,并根据其他有效证据对权属争议进行处理。登记发证行为本身就是基于政府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非因法定原因不能随意更改。若登记发证行为有误,也应依程序由行政机关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不宜在权属争议处理引起的诉讼中直接否定该行为的效力。在登记发证的基本事实能够确认的情况下,如果仅是程序上的瑕疵或者不完备,则不能简单地否认登记发证的效力。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立案审查
1.立案要求:立案审查是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的要求调处权属争议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可否立案的工作经过。立案审查,首先要明确立案的要求是什么。根据《调处办法》限定精神,立案应当同时具有下列四个要求:
(1)申请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公民个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
(4)隶属人民政府受案范围和受申请人民政府管辖。
2.审查的内容:(1)审查申请人可否合格;(2)审查被申请人可否明确;(3)审查有无具体的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4)审查可否隶属人民政府受案范围和受申请人民政府管辖。
3.审查后的处置:(1)决定受理: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要求决定受理后,应当着手如下工作:
①应在收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立案。
②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③确定承办人进行查办。(2)不予受理: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借口。(3)下列几种情况可不予受理:①个人之间因职责山合同、界址纷争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②林业侵权纷争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③拥有经人民政府处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书,内容符合法律限定的;
④已经由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的;
⑤一方无任何合法证据,另一方拥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权属清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
⑥其它原由不应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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