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南昌法律咨询 > 南昌无罪辩护法律咨询 > 开始赌场案证据不足辩护词是啥,证据不足辩护词有模板吗

开始赌场案证据不足辩护词是啥,证据不足辩护词有模板吗

杨* 江西-南昌 无罪辩护咨询 2019.04.05 07:28:33 2004人阅读

您好,我叔叔最近因为在公司里面娱乐便在群里面开设抢红包的,对于抢红包踩雷开设赌场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开始赌场案证据不足辩护词是啥,证据不足辩护词有模板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南昌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南昌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胡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资料,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并且胡某存在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胡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胡某参与开设赌场18次,首次参与时间是2011年9月13日,因此除去2011年8月份的两次没有参与,另外没有参与的一次是2011年10月12日这一次,恰巧的是这一次公安机关对赌博场所予以清剿,事实是否真是如此呢?
通过卷宗材料可以分析得出起诉书认定胡某参与18次的依据:包某、杨某和许某等人的供述,根据他们的供述,从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4月上旬,胡某参与了所有的开设赌场活动,其中包括了2011年10月12日这一次。由此公安机关倒推出被告人胡某了参与了2011年9月13日之后的所有开设赌场活动,仅仅因为恰巧2011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抓赌的当天没有胡某,考虑到无法自圆其说,才不得不将这一天排除,在此基础上胡某的笔录就出台了。
我们注意到,胡某自身第一份询问笔录中仅仅提及了2012年参与的看场子行为,在
最后一份笔录胡某交代了2011年9月、10月参与开设赌场的情况。辩护人认为根据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即使认定被告人胡某参与了开设赌场行为也仅仅限于2012年的6次。具体理由如下:第
一、包某、杨某、许某交代,胡某参与了2011年9月13日后面的所有开设赌场行为,但是这与事实并不一致。我们现在有证据证明的是2012年10月12日这一次胡某并没有参与,从包某、杨某和许某等人的交代中可以看出,他们三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印证胡某参与开设赌场的证据。辩护人粗略看了下,包某的几份主要笔录均是在仪征市仪化北路31号所制作、其中一次讯问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辩护人不清楚被告人包某、杨某和许某卷宗供述情况是不负责任造成的还是因为公安机关违法侦查造成的,相信法庭会审查清楚;第
二、被告人胡某交代参与2011年9月和10月的开设赌场行为也仅仅一份笔录予以证实,并没有稳定的供述;第
三、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被告人胡某以及其他几名被告人对于2011年每一次的行为时间记忆均非常清晰,而到了2012年
3、4月份,每一次时间记忆又突然集体变得非常模糊,这究竟是事实如此,是否是公安机关认为造成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总之,此种回忆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科学逻辑;第
四、公安机关制作笔录不符合刑诉法要求。作为证据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该忠于原话,体现合法性和真实性。但是我们遗憾的看到,公安机关取证恰恰欠缺这一关键环节。这具体也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胡某的笔录(2012年7月6日,这一份笔录中的第四页至第十四页)提及的2011年9月13日至10月11日参与的所有开设赌场,12次参与情况的供述完全一致;
其次,在这份笔录中,供述的2012年的6场开设赌场情况,与2012年5月24日制作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也是完全一致;再次,2012年5月24日制作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胡某供述的6场开设赌场的情况也完全一致。作为仅仅有小学文化的胡某来说,即使将这一段话背下来以后供述也达不到这种惊人的效果。这说明什么,无需辩护人多做解释。因此,辩护人认为胡某的供述笔录无效。
2、被告人胡某2012年
3、4月份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本案中,我们通过包某、杨某、许某等人的供述均可以看出,被告人胡某参与了2011年
9、10月份的几次开设赌场行为,但是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找被告人胡某了解情况,更没有对其立案侦查,这样就给被告人胡某造成一种假象,使得胡某认为自己仅仅在赌场帮忙管管秩序,这个公安机关并不进行打击,法律上肯定是不追究的。我想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这一点,不同于刑法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性质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的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包某等人立案之后,被告人胡某并没有离开扬州,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不找胡某,胡某有理由确信自己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这个已经不属于胡某对法律不正确的理解层面,而是公安机关行为的明示导致的认识错误。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胡某2012年的几次开设赌场行为构成犯罪了,我想
首先应该追究公安机关有关人员渎职的责任,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更有责任予以监督。

二、被告人胡某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1、被告人胡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点公诉机关已经认定,辩护人不再重复。
2、被告人胡某参与看场子的动因是因为包某欠自己的钱,当然这个钱不是赌资而是正常买卖的欠款。而且胡某当初参与进去,本意是拿回自己的欠款,只不过因为包某一直拖着不给,胡某才作如此无奈之举。
3、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一直以来对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即使认定,也系从犯,对被告人胡某减轻处罚。考虑被告人胡某自己认识上的错误,主观恶性极小,同时尚有2岁的女儿和失业在家的老婆需要照顾,根据惩治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请求法庭判处缓刑,给被告人胡某一次从新做人的机会。以上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

2019-04-05 07:42:33 回复

律师担任刑事判决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经过一审庭审法庭调查、详阅一审法院判决书,本辩护人对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刑初第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抢劫罪的相关事实均持有异议。实际上,本案是一起转化型犯罪案件,本辩护人将围绕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而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首先,原审法院定性错误,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抢劫罪的证据明显不足。原审法院认为,“综合分析其他同案已决犯的供述及现场情况,结合被告人张某的表现,被告人张某在盗窃柴油过程中应当明知其盗窃行为已被发现,其他同案犯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控制,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继续伙同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
由此,我们发现有两点不争的事实:一是本案的相关事实发生在被告人张某盗窃柴油过程中;二是原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知道其他同案犯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控制,而主观推定其“应当明知”。从第一点事实,我们可看出本案是一起由盗窃而转化为抢劫,那么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就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均发生了相应的转化。从第二点事实,原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发生了相应的转化,只好进行推定。
当然,合乎逻辑与常识的推定也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问题是本案中原审法院的推定被告人张某主观上“应当明知”是否合乎逻辑、是否背离常识。稍具生活经验的人,都会发现,每个人做事专注度不同,对外界声响的反映是不同的。这种生活经验与常识,我相信在座的法官与公诉人都有体会。基于这点常识,原审法院无视于各人注意力的分散程度而直接推定张某主观上“应当明知”显然缺乏足够的逻辑与经验基础。
就被告人张某的客观行为来说,被告人张某是盗窃柴油的实行犯,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始终在拎油,行为外观形式没有任何变化,也就是说其行为没有过限而转化为抢劫。可见,无论从主观故意来说、还是从客观行为分析,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抢劫罪的证据明显不足。
其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还表现在,缺乏认定被告人张某系主犯的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无论是事先的预谋、踩点,还是事后的销赃,均与被告人张某无关、纵观原审法院判决,根本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相反,从李恒东等人的供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唐正强等人进行预谋、踩点时,被告人张某对盗窃柴油之事还不知情,仅在接到李恒东电话后,张某才知道晚上盗窃柴油的地点。而在整个行程中,被告人张某均听从别人安排,包括其居住的旅馆都是他人事先安排的,在具体作案中也始终在拎油装车,只是他人的运输工具,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仅起辅助作用,其从属地位非常明显。有效地区分主从犯,是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刑罚原则具体体现,也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主观上基于盗窃的故意,而客观上没有实施盗窃柴油以外的过限行为,而原审判决通过推定其“应当明知”而认定其犯抢劫罪,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请二审法院的法官本着应有的司法良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据本案的现有证据与相关事实进行定罪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仅供合议庭评议时考虑并采纳。谢谢!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展开更多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