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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必须是住院吗,没住院,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吗?

张** 吉林-吉林市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19.04.02 11:02:37 2673人阅读

你好,我亲戚他前段时间出了交通事故,我先去他在上班的途中撞了一个人,那个人是一个扫地工,交通事故误工费必须是住院吗,没住院,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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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轻微伤交强险赔偿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处理事故所发费的合理的住宿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019-04-02 11:1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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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并不以是否住院来进行赔偿的划分,实际上没有住院也是可以要求误工费的!
1、住院是不是要求误工费的必要条件?
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如果受伤严重,那么经过医院的鉴定则可能需要住院。住院肯定耽误工作,因为不能到工作地点和环境进行直接作业,但是不住院并不代表不会耽误工作,因为受伤部位可能影响工作的进行。例如,开公交车的司机虽然没有住院但脚断了,那么也是不能继续开车的。
2、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
只要因为受伤导致耽误上班或者上班不能,那么则可以要求侵权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无论是否住院或者看病时间长短。
3、交通事故中所要赔偿的误工费该怎么计算?
一般来说,误工费是根据受伤者由于实际损害导致工作延误遭受的损失,包括当时的实际工资。奖金福利以及可能造成的部分损失。计算公式为:
①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误工时间×误工收入②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最近三年月平均收入×误工时间。

2019-04-02 11:0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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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住院可以要误工费,交通事故中,住院并不是拿到误工费和护理费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20-12-04 16:31:11 回复

一、司法警察协助执行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从目前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责监视居住的干警,大部分是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这样实际替代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完成执行监视任务。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讲:检察机关自己办理的自侦案件,采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由检察机关自己派人执行监视,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从公权力上讲,它在客观上造成一种越权行为,有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二、司法警察如何更好地协助执行监视居住工作(一)要迅速完善法律规定,增加协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操作性1、关于指定居所的范围由于没有固定住处而指定监视居住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确保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同时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自有房产,父母子女有房产的,可以视为有固定住处,同时犯罪嫌疑人可以确保监视居住期间住房安定性的,应该视为有固定住所。比如,租住的房屋,如果监视居住期间,房屋可以正常租住,房产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是租还是自有,在刑诉法上意义不大,应该视为有固定住所。2、指定监视居住“居所”的建设指定监视居住居所的条件,应当包括“便于巡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河口区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延伸检察触角,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经过调研后创建了“黄河驿站”,对无羁押必要人员进行帮助教育。(二)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监视居住中落实办案安全责任人制度明确履职法警为在岗期间安全第一责任人,法警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填写《监视居住值班情况登记表》,确保手续齐全、交接清晰、责任明确。落实安全防范提前介入制度。安全防范关口前移,第一时间与办案检察官进行对接,详细了解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对指定居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做到一人一预案,定点、定人、定位、定责,实现安全防范全覆盖。落实法警协同公安机关履职制度。由公安机关指定一名责任领导和两名责任民警与法警共同商讨制定防范预案、执行方案、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互派警力和协作等问题,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落实风险预警快速处理制度。加强对“宣布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入指定居所、调查取证、家属或律师会见、变更强制措施”等几个重点环节和节点的风险预判和预警,发现问题及时跟进,消除隐患。落实安全防范例会制度。每周召开安全防范评估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适时对安全防范措施进行调整。落实值班情况登记通报制度。对被执行人饮水、饮食、服药、体检、睡眠、排便、情绪变化、行为方式变化等情况进行实时登记,每天将值班情况向办案组长通报,为成功突破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为案件的办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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