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许××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做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起诉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们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以及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意见无异议,对被告人的量刑作如下辩护:
一、被告人开设赌场共七八天,开设赌场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中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小,建议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某某有悔过表现。被告人在归案后,通过教育能够深刻反省自己,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恨不已。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一方面是其本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更重要的是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引诱,因此具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其他社会原因。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许××构成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许××具有可以从轻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给予宽大处理,在量刑处罚时从轻处罚,给许××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
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
4、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本案中,当事人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不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还是今天在法庭上,表达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人民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与此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
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故恳请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
辩护词中关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辩护词,其实主要在于认错的态度,对于法院以及我国法律的一些解释条例来说,认罪悔罪不仅体现在语言上,还需要有些行为的表现,这就需要向律师进行询问了,并且怎样才能使得法院能够给与最大的从宽处理。
辩护词和辩护意见的区别
辩护词是正式的书面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采纳;辩护意见是辩护词的浓缩,供律师当庭口头表达用。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辩护词只是一种意见的表达,法官作判决的时候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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