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乡最近因为家里的一块土地的事就跟邻居闹矛盾呢,但是他们都想要那片地皮,只是后来没有办法就给起诉了,正在打官司呢,一般情况下那个邻里纠纷辩护词咋样的?
一、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赵某的伤情系被被告人张某“用手推倒”所致,综合证据情况不能排除赵某倒地是由于张某在拖赵某的过程中因受到他人推搡倒地时撒手,导致赵某被闪倒而受伤的可能性.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害人赵某系被被告人张某推倒受伤,依据的是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何某、邵某的证言,但是,依据上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就认定赵某系被张某“推倒”致伤,在证据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认定这一事实的证言均出自被害人一方或被害方提供的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
1、证人刘某、何某夫妇与赵某不仅是亲戚关系,还是在同一栋楼房同一个单元居住,且系由于他们共同所晒的花生的归属同被告人张某一起发生争议的争议同一方当事人,并且根据证人张淑荣、周光珍的证言及张某的供述,证实他们两人也曾对张某进行过推搡等身体接触.因此刘某和何某与被害人存在极为紧密的利害关系,且直接介入双方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作证的客观性极其容易受到影响.
2、证人邵某是黑龙江人,而刘某和何某夫妇也是黑龙江人.邵某在刘某、何某夫妇楼下的温泉窗口买票.山水人家小区是一个全国各地的退休养老人员聚集的地方,出于乡情和相互照应的诉求,一般而言同一个地方的人会自然而然地扎堆,相互间关系较为亲密.从邵某做笔录的时间上看,是在2014年10月28日上午,也就是在刘某、何某夫妇做笔录后的第二天,虽然笔录上没有写明邵某是哪一方提供的证人,但很明显证人邵某是刘某、何某夫妇或赵某提供的.(关于审判长庭审中提出的法律有无规定“被害方提供的证人”的问题,辩护人回来后查阅了一下条文:刑诉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由此辩护人认为,刑诉法对证人的来源还是有区分和关注的,并且人民检察院也有向辩护人说明证人是否是由被害人一方提供的义务,否则辩护人就无法提出上述申请)基于此原因,加上他们之间随时可以见面,也就不能排除邵某的证言回避掉刘某推倒张某的事实,只讲对被害方有利的事实的可能性,同时也不能排除她在作证前事先与刘某、何某进行过串通的可能性.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其证言内容的客观性.
(二)上述被害人及证人均称被害人系被张某推倒受伤,但均不能说明推的具体部位,这一点令人难以置信,违背常理.
被害人赵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刘某、何某、邵某的证言笔录,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她们都说张某推了赵某一下导致赵某倒地左手受伤,但又都不能说清张某究竟推了赵某什么部位.四个人说推了,但又都说不清推的具体部位,辩护人认为,这一点用常理无法解释通,说明在被告人张某究竟有没有推被害人这一事实上,现有证据链存在明显疑点,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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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赵某的伤情系被被告人张某“用手推倒”所致,综合证据情况不能排除赵某倒地是由于张某在拖赵某的过程中因受到他人推搡倒地时撒手,导致赵某被闪倒而受伤的可能性.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害人赵某系被被告人张某推倒受伤,依据的是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何某、邵某的证言,但是,依据上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就认定赵某系被张某“推倒”致伤,在证据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认定这一事实的证言均出自被害人一方或被害方提供的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
1、证人刘某、何某夫妇与赵某不仅是亲戚关系,还是在同一栋楼房同一个单元居住,且系由于他们共同所晒的花生的归属同被告人张某一起发生争议的争议同一方当事人,并且根据证人张淑荣、周光珍的证言及张某的供述,证实他们两人也曾对张某进行过推搡等身体接触.因此刘某和何某与被害人存在极为紧密的利害关系,且直接介入双方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作证的客观性极其容易受到影响.
2、证人邵某是黑龙江人,而刘某和何某夫妇也是黑龙江人.邵某在刘某、何某夫妇楼下的温泉窗口买票.山水人家小区是一个全国各地的退休养老人员聚集的地方,出于乡情和相互照应的诉求,一般而言同一个地方的人会自然而然地扎堆,相互间关系较为亲密.从邵某做笔录的时间上看,是在2014年10月28日上午,也就是在刘某、何某夫妇做笔录后的第二天,虽然笔录上没有写明邵某是哪一方提供的证人,但很明显证人邵某是刘某、何某夫妇或赵某提供的.(关于审判长庭审中提出的法律有无规定“被害方提供的证人”的问题,辩护人回来后查阅了一下条文:刑诉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由此辩护人认为,刑诉法对证人的来源还是有区分和关注的,并且人民检察院也有向辩护人说明证人是否是由被害人一方提供的义务,否则辩护人就无法提出上述申请)基于此原因,加上他们之间随时可以见面,也就不能排除邵某的证言回避掉刘某推倒张某的事实,只讲对被害方有利的事实的可能性,同时也不能排除她在作证前事先与刘某、何某进行过串通的可能性.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其证言内容的客观性.
(二)上述被害人及证人均称被害人系被张某推倒受伤,但均不能说明推的具体部位,这一点令人难以置信,违背常理.
被害人赵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刘某、何某、邵某的证言笔录,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她们都说张某推了赵某一下导致赵某倒地左手受伤,但又都不能说清张某究竟推了赵某什么部位.四个人说推了,但又都说不清推的具体部位,辩护人认为,这一点用常理无法解释通,说明在被告人张某究竟有没有推被害人这一事实上,现有证据链存在明显疑点,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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