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被怀疑偷了隔壁邻居的钱,他是正好有作案时间和作案动机的人。审问他的时候,他也正好只有一个人,没有证人。就被起诉了。后来经过审查发现,还是提供的证据不足。请问检查起诉阶段退补侦查是不是有希望重新审判?
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侦查机关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对于充分、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践工作中,退回补充侦查却流于形式,退而不查、查而不细、查而不清甚至以说明代替侦查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2019-03-14 16:29:41 回复
退回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全面搜集证据,惩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补充侦查工作中依然存在矛盾与不足,一定程度地影响着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效率及诉讼活动进行。为确保补充侦查的法治化,本文将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视角,试分析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存在问题、原因,并针对此提出相关对策。
一、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
(一)主要内容
当前检察机关要求侦查人员进一步补充侦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程序缺陷,形式要件不完备。例如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笔录无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签章、证据材料内容不规范。二是对犯罪构成要件取证不清,导致退回补充侦查。比如侵犯财产类案件中缺乏证明嫌疑人有无主观故意的证据;职务犯罪案件中主体身份的界定不准确。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最轻罪重的证据不足或空缺,需要进一步补充。例如据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无从轻减轻或自首情节、是否成立累犯的证据没有体现或提取不足。
(二)存在问题
1、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增加。审查起诉阶段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缺陷,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居高不下。如绝大部分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要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伤情鉴定才得以出具。补充侦查程序作为侦查活动的延续,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充实证据,提高和保障公诉案件质量。补充侦查率偏高,将直接导致公诉积案增多,同时诉讼成本增加,办案效果受到影响。
2、退查质量普遍不高。一是侦查人员补查证据不全面、不到位。如言词证据缺乏细节描述,关键性问题没有深入查证等。二是补充侦查局限于补充侦查提纲。检察机关出具的补充侦查提纲是侦查人员补充侦查工作的引导,侦查人员不应仅仅局限于提纲列举事项,对案件进展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跟踪并积极调取有价值的证据,否则将影响诉讼的推进,产生二次退查。以我院2010年审查起诉的廖某、姚某合同诈骗一案,侦查机关即过分注重言辞证据,一些重要的实物证据并未及时固定,无有力的实物证据证明二人有犯意联络,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未能补充提取到二人作案时有价值的手机通话记录,也无任何笔迹鉴定证明二犯罪嫌疑人与本案签署的合同及相关文书有关,从而导致该案不能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该案于2013年作撤回起诉处理。
3、言辞证据缺乏系统笔录。在经济类案件尤其是多人多发的复杂案件中,证据卷中对犯罪嫌疑人缺少一份系统讯问笔录,导致对案件事实的交待较为凌乱,往往需用几份笔录才能大致反映出基本案情,一方面使得公诉人不得不在理清头绪上耗费大量时间,一方面也不能排除口供与口供之间的出入。证人证言亦是如此,询问内容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甚至前后矛盾,相当程度上损害了其证明效力。
4、侦查机关超过补充侦查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0条3款明确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但实际中,少部分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经过数月仍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侦查机关擅自撤回案件而未通报公诉部门,致使诉讼程序无法顺利进行。
二、退回补充侦查原因分析
(一)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到位
证据能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事实,是定罪的依据和关键。侦查人员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卷宗中,反映出看重和依赖直接证据、言辞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忽视间接证据和其他类型证据的收集和鉴别等问题。这就导致在缺乏直接证据,而各种间接证据又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时,不能排除其它可能性,使案件达不到起诉标准,势必造成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二)刑事案件多发,办案人员对时下多变新型的犯罪认识能力不足
各种新型犯罪随着科技进步扑面而来,许多犯罪以互联网等形式产生,隐蔽性加强,调查取证的难度增大;职务犯罪涉及领域越来越广,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这给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增加了难度刑事案件的多发,增加了侦查工作量,从而给侦查的质量造成冲击。以海城区为例,2011年公诉部门受理案件581件,2012年受理案件815件,2013年受理案件568件,2014年受理案件551件。尤其近三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科技持续创新,海城区刑事案件且呈现罪名多样化、作案手段新、反侦查力和隐蔽性强等趋势,互联网等新媒体犯罪更是给侦查工作增加了难度。对于复杂多变的新型犯罪,无论是公诉人员还是侦查人员都难免缺少实践经验,侦查技术水平、方法手段不能满足及时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的客观需要,造成对犯罪定性的关键证据和证明标准的认定的不一致,导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而,导致部分案件相关事实无法及时查清,证据收集存在不全面,不严密,即使退回补充侦查,也难以保证指控犯罪和庭审活动的需要。
(三)法律监督不到位,制约无力
补充侦查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怠于补充侦查缺少有效的制度和行为约束,退查尚处于监督的真空地带。加之侦查人员往往以案件侦破作为对考核的标准,对于补充侦查的质量和结果缺乏细化的规范,在承办案件繁多、取证时间紧张的压力下,更难以调动侦查人员补侦工作的积极性与责任感,使得其对于退查不重视,不积极。
(四)法律文书制作不够精细,影响补充侦查效率
首先,公诉部门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制作不够细化,对要求补充侦查的内容表述不具体、目的不明,导致侦查人员不能或者不能完全领会补充侦查的事项和要点,从而影响补充侦查的质量。
其次,侦查人员对补充侦查报告的内容阐述过于笼统,对于检察机关要求补充查找而未能归案的证据经常以简单的“情况说明”的形式予以回复“无法联系”或“无法查找”,但对于查找的方法、途径等没有具体记述,造成公诉人无从得知其是否穷尽了侦查方法,从而导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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