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可以依据该法下列规定要求公开: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消公证遗嘱。”因此,遗嘱人若要变更、撤消公证遗嘱,必须再经公证程序,否则不发生撤消、变更的效力。我们在工作当中曾经遇到有的老年人办过公正遗嘱,但是因为办遗嘱之后他个人的情况发生一些变化,有的继承人对他的赡养和孝敬也发生变化,于是老人就重新起草了遗嘱。在老人的遗愿里是希望按照新的遗嘱来执行遗产的分割,但事实上等老人去世之后,法定继承人因为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原来老人亲笔所更改的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原来的公正遗嘱如果要修改的话必须重新到公证处去办理。由于欠缺这样的法律常识,就很有可能导致老人的遗愿不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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