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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法律意见书是啥,批捕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

冯* 广东-中山 强制措施咨询 2019.01.18 17:11:51 740人阅读

您好,我们家有一个叔叔上个月因为交通肇事罪现在准备去申请取保候审了,叔叔找人做了批捕意见书,审查逮捕法律意见书是啥,批捕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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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的条件: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四)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审查批捕条件: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2.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捕或者决定逮捕。
证据不足的认定
可概括为三点,一是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二是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
三是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没有收集到实物证据,也要把各种言词证据中所涉及到的人、财、物的来源和去向加以说明。如是否确有此人?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钱、财、物有无可靠的来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词证据定罪处刑,有供无证,只有证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实物证据验证,或曰没有必要的证据说明各种实物的来源和去向,均可视为证据不足。当然,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犯罪分子作案不留现场,案中实物消毁或者挥霍已尽,往往没有实物证据可查。针对这种情况,仍要贯彻实物验证法则,没有直接的实物可证,可以收集相应的间接证据(或曰情况证据),说明确有此人,确有此事,确有此款,确有此物等等,总之,不能只靠口供或几个言词证据定案。我们认为,一个案件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定罪处刑,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下判,只有一个或几个证人证言证明,都属于没有达到证明的标准,均可叫做证据不足。
可见,我们日常生活中在进行司法诉讼时一定要遵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方也要提供事实充分、逻辑合理的证据来主张被告的犯罪事实。另外,我们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也要合法合理,不使用假证据、假证人等,收集的证据一定要注意真实性、时效性、是否存在逻辑漏洞等。

2019-01-18 17:2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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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是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等。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批准逮捕的条件: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四)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2020-10-26 10:23:48 回复

对于批准逮捕决定书与逮捕决定书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你于年月日以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年月日
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侦查机关,
第四联侦查机关退回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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