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基于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依照两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业主有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权利,同时承受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供水、供电是供水、供电部门基于与业主之间的供应水电合同的关系而履行的供应商品的义务,业主根据供应合同的商定,应该交纳水电费。通常情况下,如果业主不按时交纳水电费,供水电部门能够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这是供水、供电部门的权利。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停水、停电。如果因物业管理公司私行停水、停电的做法给业主导致损失的则要承受相应的法律职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限定,如果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的做法,其承受民事职责的方式是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下水道“反水”,应查清情况再做判断,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如果户主支付了相关的物业费用,那么物业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找任何理由推脱。
2、如果户主家下水道反水是由于楼外窨井下水管的主管道堵塞,因其属于小区公共设施,物业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护和管理,业主有权利向物业追责。、
3、如果确实是其他户主擅自改装自家下水管道,导致下水管道经常出现反冲现象,那该户主应对此负主要责任。有以下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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