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黑龙江法律咨询 > 齐齐哈尔法律咨询 > 齐齐哈尔债务纠纷法律咨询 > 遗漏夫妻共同债务咋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呢

遗漏夫妻共同债务咋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呢

王** 黑龙江-齐齐哈尔 债务纠纷咨询 2018.11.09 01:39:20 643人阅读

我好友在一家企业工作。前阵子她和她丈夫要离婚,然后结婚的时分她和她丈夫一同买了一套房,问下遗漏夫妻共同债务咋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呢

其他人都在看:
齐齐哈尔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齐齐哈尔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2012年3月17日田某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马某(女)与田某于2010年2月3日结婚,于2012年6月7日离婚。田某于2012年7月16日因长期资不抵债、不堪重负自杀身亡,其遗书中承认因偿还高利贷向王某等人借款的事实。2012年11月1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借款4万元。
  【分歧】
  审理中形成两种观点:
  观点
一,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马某应该予以偿还。理由是:
1.借款有凭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2.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为田某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明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并为王某知晓,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观点
二,该笔借款为田某个人债务,应驳回对马某的诉讼请求。理由:
1.田某自杀时所留遗书被王某、马某均作为己方证据向法院提供,虽然,各方用遗书所证明的目的不同,但双方对遗书的真实性均不持有异议;
2.遗书的内容不仅能够反映田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而且还能反映出该借款已被田某偿还个人所借高利贷,而非用于家庭生活。
  【评析】
  本案中,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审判中的难点。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及不周延,原本《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24条基于对交易效率的促进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本意,异化为现实中对无辜配偶方法律上的保护不力。目前看来,法官或者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规定,基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回归到《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基于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为个人债务,保护无辜配偶方的利益。因此,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完善之前,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在全案事实的把握的基础上进行利益的均衡。本案中,结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可以证明债务人举债是为了个人偿还高利贷等欠款,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债务人配偶无举债合意及因借款受益,依法保护无辜债务人配偶的利益是符合法律正义的。

2018-11-09 01:43:20 回复
咨询我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8-11-09 01:41:20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