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的沟通,我们给予您的解答内容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另外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所有可以约定,同时法律也没有禁止夫妻之间不可以过户,所以夫妻不离婚是可以把财产房产车子过户给一方.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第三人知道夫妻间有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外,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还是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所以您们的债务还是需要夫妻一起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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