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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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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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的沟通,我们给予您的解答内容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另外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所有可以约定,同时法律也没有禁止夫妻之间不可以过户,所以夫妻不离婚是可以把财产房产车子过户给一方.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第三人知道夫妻间有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外,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还是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所以您们的债务还是需要夫妻一起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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