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一个客户向我借用现金人民币200000元,用于购买政府拍卖的,约定利息每日万分之五,即每月3000元,3个月一付,借用期1年,扣除三个月利息9000元,2014年3月13日,她以买橡胶林为由,再次向我借用现金人民币70000元,又扣除三个月的利息12150元,,后来她一直躲着我,没还过一分钱。2015年2月11日,她和她大儿子来找我商量,把从2013年12月13日到2015年2月11日的利息算了转为本金32000元,加上本金270000元,我把利息降为每日万分之2.8,借用期1年,后来就找不到她母子两人了,我今年4月份起诉,今天判决下来,对32000元不予认可,认定我本金为248850元,有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专业解答因规划调整造成损失,一般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处理。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受影响主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能包括货币补偿、置换土地等,以尽量弥补因规划调整给当事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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