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福建法律咨询 > 莆田法律咨询 > 莆田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办理完协议公证手续了,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分割财产协议书经公证后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呢?

办理完协议公证手续了,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分割财产协议书经公证后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呢?

吴** 福建-莆田 财产分割咨询 2018.10.22 23:21:58 442人阅读

前几天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办理完协议公证手续了,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分割财产协议书经公证后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呢?

其他人都在看:
莆田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莆田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王××,男, 58岁,×族,××市××区人,退休工人,现住××市××区
××胡同××号(系下列立约人之父)。
王××,男,32岁,×族,籍贯、住地同上,系王××之子。
王××,女,24岁,×族,干部, 家住××市××区××小区××号。
见证人:赵××,男,50岁,××市人,现住××市××区××胡同××号(与立约人王××系邻居)
立约人王××共有一男一女,二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邻居赵××作见证人。
(一)王××随其长子王××一起生活。
(二)现住平房3间,归长子王××所有,长女王××随其丈夫另住。
(三)家具及家用电器。熊猫彩电、组合音响、海尔冰箱归其长子王××,录相机、摄像机 各一台,归其长女王××。
(四)存款×万元,由其长女王××分得×万元,长子王××分得×万元。其长子王××负担其父王××日常生活费用。
(五)王××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其长子王××和长女王××共同负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王××
见证人:赵××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2018-10-22 23:34:58 回复
咨询我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2018-10-22 23:23:58 回复

一、财产分割协议三种无用约定(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3)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二、财产分割协议三类效力限制(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