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法定的,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行为中的过错配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对于四种情况以外的行为通常是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二)救济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弥补,精神伤害得以经济补偿和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恢复。
(三)惩罚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但若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不加以追究,则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对受害方的不公,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离婚损害赔偿来惩罚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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