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其缓刑考验期中断,缓刑须撤销。如果其“漏罪”轻微,前罪与“漏罪”并罚后实际执行的刑罚,仍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的,根据两次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2018-09-27 15:59:01 回复
“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应当撤销缓刑。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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