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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机关指定监视居住了,那请问一下关于产生的指定监视居住生活费由谁来承担呢?

蔡** 内蒙古-通辽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9.24 21:09:23 555人阅读

一个叔叔的孩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指定监视居住了,那请问一下关于产生的指定监视居住生活费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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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案件的侦破和审判能够顺利进行。但是,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时,这些费用究竟由谁承担呢?是警方,还是犯罪嫌疑人呢?
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未能交纳保证金,又未能提供保证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在实践中,监视居住是由司法机关自行或经申请决定是否采取的,但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了,监视居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执行居所,这就涉及了费用的问题。
(1)犯罪嫌疑人有居所,在其居所内执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犯罪嫌疑人自行承担,不用向谁交钱。
(2)犯罪嫌疑人无居所或由于案件特殊的,公安机关会指定居所并在其中执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换句话讲,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的费用,通通由公安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不用交一分钱。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还要保障正常的生活需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代理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指定居所违法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申诉,合理合法保障自身权益。
如若因为监视居住产生纠纷的,最好找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相信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很大的帮助。

2018-09-24 21:1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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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应在自己的居所。
如果监督机关指定监视居住居所生活费,应由监督机关支付相关费用。
被监视居住的行为人不承担

2018-09-24 21:1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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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指定居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在实践中,监视居住是由司法机关自行或经申请决定是否采取的,但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了,监视居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执行居所,这就涉及了费用的问题。(1)犯罪嫌疑人有居所,在其居所内执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犯罪嫌疑人自行承担,不用向谁交钱。(2)犯罪嫌疑人无居所或由于案件特殊的,公安机关会指定居所并在其中执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换句话讲,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的费用,通通由公安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不用交一分钱。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还要保障正常的生活需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代理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指定居所违法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申诉,合理合法保障自身权益。

2020-11-18 19:30:28 回复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保证安全。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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