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有一个姐姐起诉姐夫犯了重婚罪,现在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起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开庭的时候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什么
庭前证据交换与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关系问题。法律规定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保障法院认定事实、做出裁判的中立性、公开性和公正性。而庭前证据交换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完成的,其宗旨在于固定、保全证据,整理争议焦点,为庭审中对证据的认证和对事实的认定做好准备。除当事人自己对案件证据和事实做出实体认可和处分外,法院不做实体认定和处理。对于证据认可与否,发表何种意见,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认可的意见和对诉讼及实体权力的处分,完全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认为庭前证据交换有违于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法律规定的想法是不正确的,是形而上学错误观念在审判实践中的反映,应当予以摒弃。
2018-09-24 18:30:21 回复
(一)庭前证据交换在个别案件中的地位问题。对于个别案件,庭前证据程序交换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庭前准备活动的必要内容,如证据很多的案件,即能节省庭审时间又能保障当事人有充足的举证、质证时间,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证据认证、质证质量和案件审判质量。
(二)庭前单方查阅证据是否允许的问题。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一方代理人(以被告方为多)在举证期满前到法院要求查看对方的证据,其主要目的是为自己举证做准备。有的当事人千方百计地推迟举证,甚至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才提供己方的证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而对单方查阅证据没有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意图来看,是想用庭前交换证据的方式取代单方查阅证据,对单方查阅证据是持否定态度的。单方查阅证据,实际上是一种不对等的证据交换,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利的。从审判实践看,有的被告代理人在查阅原告提供的证据后,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才提出一些证据,让原告方措手不及。所以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凡是适用庭前证据交换或当事人申请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应当允许一方当事人复制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过,对申请方多少该有一些限制。可以要求申请方提交了己方证据材料完成举证后,才允许其复制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此外,一方当事人复制对方的证据材料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官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确有必要延期举证的,法院应当准许,以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