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破产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在分配债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债权应当是确定的债权,在法律上具有请求权行使依据,数额也已被确认。
2、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3、被分配债权不应是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且债务人有一定的清偿能力。
4、债权分配时应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是否在地域上相邻、是否关系比较密切、是否属于同行业等因素,判断债权分配后是否便于诉讼和强制执行、是否便于谈判、是否便于债权抵消、是否便于以物抵债、是否便于将债权再作转让等等情况,然后作出方便于债权人获得预期收益的债权分配;债权分配在价值上应基本与债权人债权比例相当,以贯彻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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