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2日联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的出台,为打击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提供了依据。但司法实践中不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系尚在运输和流通环节即被查获。对此,实践中能否依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判处罚金常出现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运输途中即被查获的被告人不应当判处罚金刑。理由是,刑法第225条规定,对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既然法律规定必须依据违法所得额来判处罚金数额,但被告人因所运输的拟销售给他人的货物尚未来得及销售即被查获,未能产生违法所得,所以,判处罚金就失去了确定的依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刑。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运输途中即被查获的被告人应当判处罚金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决定判处罚金的具体数额。刑法第225条规定,对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并处或单处罚金,即必
,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25条第1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针对的是经营行为,根据《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营包括销售但不局限于销售,经营行为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多种表现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个环节,就是经营行为。即只要实施了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行为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是既遂。
2018-09-09 12:55:09 回复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烟草具体的量刑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涉案金额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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