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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河南周口川汇区,改造河道的政策和拆迁的政策一样吗?购买的合法的宅基地,

ask****330 河南-周口 宅基地咨询 2018.09.06 09:23:44 2502人阅读

您好,我是河南周口川汇区,改造河道的政策和拆迁的政策一样吗?购买的合法的宅基地,户口没在当地,正常安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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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是不能享受该安置补偿政策的:
1、当事人的户口不在该村的,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当事人的户口已经迁出该村的,宅基地上未建筑房屋的前提下,是应由村集体无偿收回使用权(所有权属于集体)的。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2019-07-04 14:21:00 回复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四川宅基地政策还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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