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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试过程中作弊,请问考试作弊罪的既遂标准有哪些

谢**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无罪辩护咨询 2018.08.25 16:43:58 508人阅读

我朋友在考试前一天没有复习,结果到了考场什么都不会,眼见考试时间过去了一半。我朋友心里着急,突然我朋友想了个办法,利用衣服上的设备将问题发给学习特别好的同学,同学再把答案发给我朋友,请问考试作弊罪的既遂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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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应当包括两个标准:一是组织行为的完成,二是作弊行为的完成,即实施一定的组织行为并开始实施作弊则构成既遂。

2018-08-25 16:4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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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84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欠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组织作弊”即组织、指挥、策划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进行作弊的情况:组织这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可以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结构,也可以是为了进行一次考试作弊行为临时纠结在一起。

2018-08-25 16:4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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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2020-10-28 21:3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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