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你们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仅此一点,即不构成行贿罪。
2、你老领导收受你们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你老领导退休后就不再具有这一身份了;当然司法实践中,有的人会约定退休后再实际完成受贿行为,这在法律上是视为受贿的。但本案无此情形。
(3)受贿罪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之便或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特别是对于单纯利用亲属、朋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
其
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依你所述,上述情形应当是不具备的。
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贿行为是指或者公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如行为人偷税而给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人员为物品进出口而给予海关人员以财物等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提干、就业、入伍条件的人,得以升学、提干、就业、入伍。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被索贿,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你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司法实践中,行贿罪与罪并存,也有不少如第一个案例中只成立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勒索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罪。被勒索人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则被勒索一方不构成行贿罪,就会出现只有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
第
一、被勒索一方没有侵犯行贿罪的客体--职务的不可收买性。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主动地收买国家公职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也并不是在进行一场权与利的肮脏交易
第
二、被勒索一方在客观方面不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他所获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
第
三、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所以,如果被勒索财物一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被索贿是否构成行贿罪,当然也就不成立行贿罪,故刑法第389条第3款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被索贿不构成行贿罪,公民不必面临“被强迫犯罪”的风险,法律如此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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