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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立了遗嘱,请问老年痴呆患者所立遗嘱有效吗?

李* 内蒙古-阿拉善盟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8.23 23:07:32 539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的父母已经80多岁了,他们立了遗嘱,但是他们是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我想请问下老年痴呆患者所立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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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老年痴呆者所立遗嘱并不一定就是无效的,要看他立遗嘱时神智是否清醒。
是否患有老年性痴呆症,应由专门的医疗机构或相应的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加以证实。

2018-08-23 23:1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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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老年痴呆症患者所立遗嘱有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其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具体说,就是其病症是否已影响到其辨认和控制的能力。
  根据《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那么,老人痴呆症患者是不是属于这两类人?这要视乎其自身的病情而定,如果其病情已达到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不能正确进行意思表示的,则应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此时其所立遗嘱应属无效;如果其只是一般的痴呆症,不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则其所立遗嘱仍然有效。当然,其病症是否影响其行为能力,要有医学鉴定。

2018-08-23 23:0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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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你的母亲立的遗嘱只处分她的那部分财产就有效,如果是她的个人财产,她可以全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你母亲只能处分共同财产的一半。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需判断老年痴呆患者是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是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换句话说,如果老年痴呆症状较轻,仍然有正常或是清醒的时候,通常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患者在正常、清醒的情况下立下遗嘱,是可以被视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若老年痴呆症状严重,已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患者,则可向人民申请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这位患者的所有民事活动,包括立遗嘱都应视为是无效的。 第二步:确定老年痴呆患者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 第三步:公证遗嘱

您好,关于房主患老年痴呆,配偶能否代为立房产遗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民法通则规定:【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面一~五是法定的顺序,配偶是第一顺序人,没有配偶的才能轮到父母,买有父母的才能轮到成年子女!民法通则的第十八条有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里的“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有限定的“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而妻子代理立遗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法理上这种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而这个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房主的配偶对房主的房子产权是享有共同只配的权利。在房主患病——老年痴呆,这在民法中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妻子就是丈夫的法定监护人。是可以代表丈夫做出法定的民事行为。但有一点,那就是妻子不能利用这种代理行为为自己的亲属牟利。例如将房产不赠与儿孙,而赠与自己的侄子侄女。这就涉嫌违规了。因为妻子的侄子侄女不在第一法定继承人的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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