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位老年患者被确诊为老年痴呆症,并且已由相关的医学诊断机构出具了明确的诊断报告,证实其在
立遗嘱当时早已患病并丧失了原本健康的辨识力和判断力,那么我们可以明确地认为这位老人已经不再具备作为一个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需的主观意识能力,因此他在此情况下订立的
遗嘱应该被视为无效。
这就是法律规定要立嘱者必须持续保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所在,因为只有拥有充分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人才能理解并决定遗嘱的具体内容,否则就会出现试图利用立遗嘱人名义,通过遗嘱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