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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时,企业破产清算需要缴清认缴资本吗

周* 湖南-湘潭 破产清算咨询 2018.08.18 10:59:04 23856人阅读

我朋友在创业时企业没有在紧要关头撑下来并且把之前赚的所有工资都赔出去了,现在说要交什么钱,请问有谁知道企业破产清算需要缴清认缴资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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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企业破产清算股东是需要缴清认缴资本的,因为交清认缴的注册资本是股东的义务,并且股东的认缴资本的缴纳时不受时间限制。
解析:
1、认缴制的注册资本,其认缴期限由股东之间约定的。也就是说,股东之间没有按期缴够注册资本,也只是股东之间的违约。
2、而股东一旦认缴完注册资本,那么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也就形成了,这个责任是不以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为准的。

2022-05-10 11:1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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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的注册资本,其认缴期限由股东之间约定的。也就是说,股东之间没有按期缴够注册资本,也只是股东之间的违约。
而股东一旦认缴完注册资本,那么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也就形成了,这个责任是不以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为准的。
所以,如果你约定的期限注册资本没有缴齐,那么可以和别的股东再次约定,把认缴期限往后拖。
只要公司正常经营,而不是出于破产状态,就没有事的(一旦破产,公司股东的责任就会被要求马上负责!)。

2018-08-18 11:0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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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缴纳认缴股份资金应该在公司注册之初或者是股份制改革之初,不可能到了倒闭时才来缴纳认股资金,除非当初认股时没有实际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而这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等于是注册资金是虚假的。已经到了倒闭的时候了,应该进行资产结算,没有出资的人没有必要再去补交那部分资金,只需在清算时将应该获得的利益中扣除即可。

2018-08-18 11:0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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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1、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物严重不符的;
2、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2020-09-22 11:33:45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 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于企业破产清算需要缴清认缴资本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
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 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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