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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可以探视吗?应该怎么申请探视呢?

蔡** 四川-宜宾 子女抚养咨询 2018.08.16 14:05:49 776人阅读

我有一个朋友,前段时间判决书下来时候入狱了,家属向申请探视。我想问下,判决书下来可以探视吗?应该怎么申请探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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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应该出示以下证件:
1.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2018-08-16 14:0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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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一生效就可以探望,一审10日后,二审宣判时当天
1、在公安部门侦查期间,只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2、等到法院定刑以后,家属就可以探望了

2018-08-16 14:0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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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探视权判决书和解协议的内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按《婚姻法》的规定,协商探望是优先适用的方式。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向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住的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请人完成对未成年子女实行探望、教育行为。
4、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即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进行探望权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2020-10-28 16:5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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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你解答探视权纠纷判决书是什么样的相关问题原告沈某甲,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李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甲诉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西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沈某乙由被告抚养。离婚后顾及家庭环境的改变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虽协议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7个月依然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孩子也继续在原告所住辖区上幼儿园,被告每逢双休日、节假日都将孩子带回其住处生活,原告从未为难过被告,被告也从未对此生活方式有异议。但2015年7月,被告借孩子上学前班之名将其转学,原告表示理解,并将孩子送还被告。但此后至今,原告及其父母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均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因协议中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原告为保障探视权,多次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屡遭拒绝,最后被告明确答复不让原告见孩子。原告希望法院能依法保障其探视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离婚协议配合原告实施对子女的探视权。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子沈某乙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幼儿园(学校)将沈某乙接回原告家,周一上午原告自行送沈某乙返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一、答辩人没有剥夺原告的探视权,是原告自己违反约定,逼答辩人带走孩子。原告为了照顾继子,对婚生子沈某乙不管不问,放弃探视权。原被告离婚时曾约定,婚生子沈某乙继续在黎明化工院周边完成幼儿至小学阶段教育,另外孩子同祖父母感情颇深,这样的约定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状态也满足了祖孙两代的舐犊情深。但原告再婚后违反约定,催促答辩人将婚生子沈某乙带走,答辩人迫于无奈只好在2015年7月上旬将沈某乙带走。原告连孩子生日都不来看望孩子,放弃探视权,不给抚养费,以各种理由推脱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二、答辩人没有剥夺原告探视权,原告若真心为婚生子沈某乙着想,应继续履行离婚时的约定,将马上进入学龄期的婚生子接回到他成长熟悉的环境下完成小学阶段教育。原告于2015年7月中旬行使探望权一次,原告探视结束将孩子送回答辩人处后,孩子情绪极不稳定。鉴于此,答辩人告知原告探视方式改由就地探视,但此后原告再也没有以正常渠道探视过孩子,而是采用一些影响极端不好的方法诸如未经答辩人同意私自在幼儿园上课期间探视孩子,对孩子身心造成不利影响。对孩子的感情体现在陪伴而不是空话套话上,原告应继续履行离婚时的约定,将沈某乙接回到他成长熟悉的环境下完成小学阶段教育。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沈某乙,现年6周岁。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沈某乙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沈某甲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现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其探望孩子,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婚生子沈某乙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沈某甲有探望的权利,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沈某甲探望沈某乙负有协助的义务。原告要求每月探望沈某乙两次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具体的探望方式,原告要求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幼儿园(学校)将沈某乙接回原告家,周一上午原告自行送沈某乙返校,由于沈某乙年纪尚幼,为避免因接送孩子不及时导致对孩子的监护出现空档期或影响孩子的学习,本院认为由原告至被告处接送孩子为宜,故本院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为:每个月的第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由原告沈某甲至被告李某某处将沈某乙接回共同生活两天,并于周日下午六点之前将沈某乙送回被告李某某处,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沈某甲行使探望权有协助义务。被告李某某主张原告沈某甲应将沈某乙接回到户籍所在地完成小学阶段教育,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宜处理,就此问题,原被告双方均应从有利于沈某乙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友好理智地协商,以避免或减轻因父母离婚而给孩子带来家庭破碎感。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沈某甲每月可探望沈某乙两次,具体方式如下:每个月的第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由原告沈某甲至被告李某某处将沈某乙接回共同生活两天,并于周日下午六点之前将沈某乙送回被告李某某处,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沈某甲行使探望权有协助义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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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下来人在看守所可以探视吗

    专业解答在法院裁判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申请与公民会面。根据法律,他们虽受限制,但经司法部门批准和公安监管,可与家属通信和会面。其他人员每月仅可探访一次,时长半小时,且家属人数不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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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法律规定判决书下来多久探视

    专业解答法院判决生效后,亲属可以探望。具体探视时间及规定需按照监狱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是一审,双方当事人签署并接受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上诉期为10天)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如果是二审,二审判决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接受后生效。

    2024.09.29 2652阅读
  • 法院判决书下来如何探视孩子

    专业解答在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当事人应该按照判决书的规定探视孩子,判决书中一般都写清楚了探视孩子的方式跟时间。不过,如果对方在探视孩子的过程中有一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还是可以通过法定途径依法中止对方的探望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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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下来可以探视吗?

    专业解答判决书下来可以探视,至于多久时间可以进行探视,通常情况下,监狱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家属进行探监的,通知书自收听之日起,5日之内就会发出。当然探监是需要符合探监的程序的。

    2024.09.28 82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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