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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要申请假释,咨询下减刑假释开庭审理

董* 浙江-绍兴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8.12 19:18:25 654人阅读

我弟弟之前因为犯了罪进了监狱,现在有假释的机会,他想申请一下试一试,现在在打官司,咨询下减刑假释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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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基本是不需要公开开庭审理的,开庭只是法院合议后宣布裁定结果,给罪犯本人送达裁定书。现在要求是开庭审理的,但是是在监狱内的专门法庭开庭审理,不能社会人员进入狱内法庭参与或旁观。

2018-08-12 19:20:25 回复

有些减刑假释案件需要开庭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相关法律可参考: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于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减刑、假释案件明确庭审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
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规定》第7条至第13条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要求。在庭审参与人员范围上,《规定》第7条除明确要求必须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外,还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规定》第8条根据减刑、假释案件本身的特点,对开庭审理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即“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第10、11、12条设计了符合减刑、假释案件自身特点的运行步骤,不再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几个阶段,并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及各庭审参加人的提问、举证、质证等权利。此外,第13条对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提出了要求。

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两项最基本的刑法执行变更制度,假释制度的特点在于,对于有期徒刑罪犯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或者说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对这些罪犯可以有条件的释放。假释和减刑的基本区别,假释之后,罪犯回到社会,这是提前有条件的释放,罪犯回归社会,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假释相较于减刑更有利于罪犯更早的回归社会,更能促进罪犯积极改造。
  但是,假释制度在我们国家施行的情况并不是太好,长期以来减刑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假释适用的相对较少,有的省甚至一年中一例都没有。假释这样一个好的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没有发挥出积极的效用,这是一个遗憾。其他国家减刑适用越来越少,假释适用是一个普遍的趋势。
  根据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现在已经具备了更多适用假释的现实条件,我前面已经介绍过,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普遍的建立起来,在一些地方发展很快,假释和社区矫正的衔接不断加强,所以假释适用条件相对而言已经具备。这次在司法解释中我们倡导要扩大假释适用,具体体现在两个:一是对那些同时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的,我们倡导优先适用假释,这是一个价值选择。二是对特定罪犯,我们在适用假释的时候要依法从宽掌握,这主要体现在两类罪犯上,一类是对《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罪行较轻的罪犯,比如胁迫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等轻刑犯。《刑法》规定对这些罪犯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类罪犯相对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应该说更符合假释的条件。所以对这类罪犯,我们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适用假释上,在法律规定前提下,我们可以适当从宽的掌握,更多的适用假释。第二类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有适当从宽的考虑,特别是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罪犯,没有社会危害性,生活难以自理,又患有疾病,在假释适用上我们从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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