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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未遂形态吗。

邓** 青海-海东 商业秘密咨询 2018.08.11 11:56:00 565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姐姐在一家大型的服装设计公司工作,她担任高级设计师,最近有公司高薪聘用她,高薪的诱惑,把她的设计机密泄露了,犯了侵犯商业机密罪请问一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未遂形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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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关键是如何看待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模式。如果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以既遂为模式,那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的出现意味着构成要件的齐备,即犯罪的既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是侵犯商业秘密既遂的标志。如果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并非以既遂为模式而是以犯罪成立为模式,那么,“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的出现仅仅意味着犯罪的成立,如果没有出现这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因为既然犯罪结果是构成要件,那么,未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就不符合犯罪构成,而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既不能成立既遂犯,也不能成立未遂犯。”
如果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是犯罪的成立模式,那么有关我国刑法总则中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规定就难以理解。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理解,从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选择较轻的刑罚,减轻是在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如果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是以犯罪成立为模式的话,则根本就不应再有减轻的规定,就是从轻处罚也存在问题。因为,法定刑范围之内的任何法定刑,都适用既遂犯,但是未完成形态不存在,对其处罚如何减轻与从轻,自然就成了问题。
因此,无论从立法原意上,还是从司法操作上考察,都应当把犯罪既遂作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基本模式来看待。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并非以犯罪既遂为模式,而是以犯罪成立为模式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圆满的。所以,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存在理论基础。

2018-08-11 11:58: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即使共同犯罪人中有人已经中止了犯罪对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共同故意的范围内,应作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正由于罪所固有的特殊性,即部分共犯的中止效力不能及于其他共犯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成立,缺乏有效性,由于行为人实行行为的不可替代性。而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构成犯罪中止,应以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主要条件;帮助犯和教唆犯的中止则从属于实行犯,若遇帮助犯和教唆犯于实行犯中止的场合,被告人曾某行为的既遂效力不能及于被告人黄某,故不能构成中止,因此,在同为实行犯的简单共同犯罪中,其自动放弃了只有他才能亲自完成的奸淫行为,虽然他的放弃并不能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奸淫既遂,但因行为所固有的性、不可替代性,因此,也即是说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中止必须以阻止其他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条件,不仅不利于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则帮助犯和教唆犯必须有效撤回自己对实行犯的教唆和帮助,才能构成中止。本案中的被告人黄某亦是如此,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注意区分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在行为人均为实行犯的简单共同犯罪中,由于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有机结合,他人的既遂不能成就本人的既遂,只要本人自动放弃了犯罪,即使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行为直至既遂状态,也不妨碍其个人中止的成立。但是,在遇罪、脱逃罪及偷越国、边境罪等“亲手犯”中,但如果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那么部分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例时,各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都须对此多加以分析,因此,在行为人均为实行犯的犯罪中,是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和中止多种犯罪形态的。而在实践中,却往往容易忽略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的区别,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又不注意区分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否具有替代性,从而造成共同犯罪中犯罪形态认定的不当,其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符合了刑法总则关于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故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认定,同时还要对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负责,在共同犯罪过程。综上,也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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