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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和人打群架,请问打架斗殴致人残疾如何量刑

黄* 安徽-黄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8.05 18:21:53 1685人阅读

我弟弟没认真读书,和人在外面混,前几天和人打群架把对方打的很重,听说会残疾,现在他们都被告了,我有点担心打架斗殴致人残疾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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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2)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2018-08-05 18:29:53 回复

第一步看工具的性质。在讨论此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去探究立法者原意,即立法者把持械规定为聚众斗殴罪加重处罚情节的原因何在?立法者之所以规定持械为聚众斗殴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是因为行为人的持械行为极易造成对方身体受伤,甚至可能会伤及无辜的第三人,因此对该行为应予以加重处罚。因此,聚众斗殴中的“械”,持械斗殴定义可以理解为凡是使用会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均可以称之为“械”。按着这样的解释,“械”当然包括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物品,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就地取材的砖头、啤酒瓶、铁制品等物品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如行为人将啤酒瓶磕掉半截再使用,考虑到锋利的玻璃所具有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性程度与刀棒无异,则可以认定为“械”。总之,笔者认为,无论行为人持有什么,只要使用会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就应当认定为是持械聚众斗殴。 第二步看行为的后果。对于持械但并未在斗殴中使用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持械,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持械应以实际使用为认定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对外显露了械具,即使没有使用,也可以认定是持械。 第二步看行为的后果。对于持械但并未在斗殴中使用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持械,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持械应以实际使用为认定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对外显露了械具,即使没有使用,也可以认定是持械。

关于“聚众斗殴罪”,《刑法》有具体处罚条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也有相应的规定。《刑法》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十二)聚众斗殴罪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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