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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行,请问要符合几种条件才行?

微* 江苏-无锡 离婚咨询 2006.12.29 14:07:29 1458人阅读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请问我小孩才3岁,其父亲来探望时,一是不愿跟随父亲走 二情绪反映激烈

请问以上2点我可以申请法院终止探视权利吗?如果不行,请问要符合几种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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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虹口区 咨询解答:686条

不符合条件.

2006-12-29 14:15:2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 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您好,关于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要回彩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要回彩礼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针对以上的条件,第一项是要在给付彩礼后,双方缔结婚姻前。而针对

二、三项的规定,是双方已经存在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前彩礼如何认定
(一)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
(二)2003年12月4日人民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河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第十条规定。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 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 为公平性的保护。

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生活水平不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有六类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所有银行(邮政储蓄)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2.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3.拥有商业门面、店铺
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5.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6.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七种家庭消费支出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4.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5.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
6.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7.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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