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刚刚加入工作,因为身体原因和家里的事情请假有点频繁,因此我们老板就经常让我加班,后期部分假也不给予批准,所以我想问一下国家加班和请假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是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工资报酬;
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职工遇到第一、三种情况,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就是违法行为。
加班是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请事假是劳动者因为私事请假,一般而言,两者并无必然联系。但在实践中,往往有些情形下却又相关。主要体现在,事假是否可以用加班抵扣:
一、劳动者有休息日加班没有补休的,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安排其补休;
二、劳动者先休事假,事后是否可以用休息日加班抵偿,应当双方协商一致。
法定休假日和工作日加班,不可以与事假抵扣。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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