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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企挪用公款罪最少判刑几年?同时会罚款吗?

严* 西藏-拉萨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8.02 13:42:50 1826人阅读

您好,我的一位朋友在国企工作,但是他挪用公款3万,请问这种在我国国企挪用公款罪最少判刑几年呢?同时会被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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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这个问题,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18-08-02 13:5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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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为拘役刑;数额为3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018-08-02 13:43:5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般情况下,企业自筹划改制到完成发行上市总体上需要3年左右,主要包含重组改制、尽职调查与辅导、申请文件的制作与申报、发行审核、路演询价与定价及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如果企业各方面基础较好,需要整改的工作较少,则发行上市所需时间可相应缩短。企业改制的方式有哪些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1、整体改制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原企业经营业绩存续,其字号、商誉、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得以承继,企业原有的架构得以完整保存,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新股东的加入和机制的转变,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2、部分改制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是相对而言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选择改制方式,达到最佳的效果。企业为什么要改制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改制一般有内启动、外启动和内外启动相结合等方式。内启动主要是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外启动就是通过其他所有制企业整体兼并、收购或控股参股国有企业。内外启动相结合则是既有一块是引进外面优势企业的,又有一块内部职工入股。无论是内启动还是外启动,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内外部共同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是由单独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缴纳出资计划如下:(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出资人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出资人第十三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第十四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监事会;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第十五条出资人的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每届三年(注:不超过三年),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第十九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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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19 21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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