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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民事诉讼代理词是怎样的?有具体的范文吗?

任* 云南-楚雄 合同纠纷咨询 2018.07.19 19:48:41 477人阅读

我在公司的工厂里遇到了劳动纠纷,我准备申请起诉了那么解除合同民事诉讼代理词是怎样的?有具体的范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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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被告(反诉人)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2006年5月,原告(被反诉人)强制要求停止钦岛1号轮的营运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所造成的损失和支出理应由其承担。
1、关于租金欠付问题,并不是被告恶意拖欠,也不能说被告单方违反合同。其实,在租金的支付问题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是协商过的,合同中约定,如拖欠租金超过7个工作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无须提出抗议书。原告在2006年5月16日的传真中讲,被告第一个月租金至今不付,那么原告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早就应要求撤船,而为何在被告支付了若干个月租金后的5月份要求停止船舶的营运,而且还不是明确的要求撤回船舶。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关于租金支付问题,双方是协商过的,且达成了支付的协议。现时过境迁,原告又说被告拖欠租金单方违反合同,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2、关于钦岛1号轮的维护使用方面不应成为停止营运的依据。第
一,被告对船舶的维护保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而原告却视而不见。第
二,膨胀节的开裂是因为其潜在的缺陷造成的。

2018-07-19 19:5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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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你问的解除合同民事诉讼代理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法接受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列刘某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由于本案是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碳钢螺栓球网架加工协议书》,返还货款。但是被告刘某与原告季某并没有合同关系,更没有收到过原告的货款。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更谈不上刘某违约的问题了。根据《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关系,不同于其他没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即合同的相对性。主要表现为:
1、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货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对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季某列刘某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二、本案的案由为合同纠纷,因此只应当审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不应当审理侵权的问题。原告既然按照合同起诉的,就不能再主张被告刘某侵权。
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原告应当只能选择一种理由起诉,要么按照合同纠纷起诉,要么按照侵权纠纷起诉。两种请求不能同时主张。
三、根据法庭调查可知,原告季某之所没能够把货提走有两个原因:
1、由于原告季某违约在先。
根据原告季某与被告济宁某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签订的《碳钢螺栓球网架加工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季谋)预付拾万元整,装车前再付所有余款。但是原告季某并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况且在来提货时在装车前也没有付清所有余款。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于原告季某违约在先,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济宁某某有限公司因此可以拒绝交付货物。原告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要求却要求被告济宁某某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完全是无赖行为。
2、由于原告季某与曲阜某某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曲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货物进行了查封。被告刘某只是作为曲某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去与原告季某协商这件事,并没有组织原告提货。
由此可知被告刘某没有阻止原告季某拉货,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四、原告季某主张的所谓的12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本不存在。
原告季某开庭时提供的某某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与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某某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向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下达的《中标通知书》可以证明,原告季某并不是某某市博物馆玻璃屋顶轻钢屋架工程的承包人,况且季某也没有质证承揽该工程。所以12万元的经济损失不是原告季某的,其也没有权利主张。况且该12万元所谓的经济损失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五、原告提供的12万元的罚款单不是真实的,也不是对原告的罚款。与原告没有关系。
首先该罚款不应当,也不存在,根据某某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与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八条可知,双方没有约定罚款及违约金,该罚款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完全可以不交,况且原告季某也没有提供缴纳罚款的证明。
其次假设罚款存在,也给原告季某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没有对原告季某罚款。原告季某向被告主张损失更是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季某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8-07-19 19:5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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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在开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和采纳:一、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婚后被告逐渐发现原告性格偏激、生性多疑,被告拼命努力工作赚钱养家,每月四千元的微薄工资,除了扣还将近两千元的房贷外,剩余部份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只为让妻儿过上更好更幸福的生活。如被告在答辩时所述,原告未对家庭生活开支出资分毫,也未尽到做妻子做母亲的义务,但被告为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对原告多加包容、忍让,不予计较,也试图与原告沟通交流,却屡屡因原告顽固、暴躁的性格而无果而终。最令被告心寒的是,原告对被告繁忙、危险的工作难以理解、支持和信任,时常无理取闹的埋怨、苛责被告,与被告激烈争吵,令被告身心疲惫,感受不到任何家庭的温暖。不仅如此,原告对被告与朋友间的正常交往诸多干涉,甚至无中生有诬陷被告对其实施暴力、有外遇等,还怂恿其父母到被告单位吵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被告对原告已经彻底失望,无法再与原告共同生活,现被告与原告的夫妻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二、由被告抚养婚生子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将婚生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现为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收入稳定,相较于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原告,被告更能为孩子的生活、学习提供良好的经济支持和保障。且被告受过高等教育,个人素质高,在部队数年的学习和锻炼,成就了被告刚正不阿、尊老爱幼、责任心强等优良的性格秉性,孩子跟随被告,更有利于培养孩子健康完善的性格。而原告没有良好的自身素质,文化程度低,学习基础薄弱,对父母的依赖性强,婚后还时常随同其父母居住,由其父母照料生活,原告连自己都照顾不好,更没有能力抚养和教育孩子健康成长。因此,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对孩子成长无益,相对于原告,被告更有条件和信心能够教育好孩子成为优秀的人才。故请求法院将婚生子的抚养权判给被告,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三、请求法院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判归被告,由被告给予原告相应补偿。如被告在答辩时所言,涉案房产系由被告出资首付37万元购买并独自偿还按揭贷款至今,房屋装修费用也大部分是由被告出资支付的。原告诉称涉案房产系由其父母出资首付购买并装修,却未能提供相应的出资证明,原告所言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本案中,就生活的实际需要而言,被告比原告更需要涉案房产。被告支身在本地工作生活,除涉案房产外再无其他住所,而原告时常回娘家居住,涉案房产对于原告来说只是非经常居住地,原告即便没有涉案房产,也可以在其父母处居住,而被告没有涉案房产,就只能颠沛流离住无所居,故被告比原告更需要涉案房产。另外,如前所述,涉案房产的首付及按揭贷款均系被告支付的,装修费用亦系被告出资大部分,以购置房产的总成本为基础,按原被告各自的实际出资额计算权利份额,被告的权利份额明显高于原告,应当将涉案房产判归被告,以权衡利益。且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继续由被告作为产权人,可免房产变更登记之繁琐,加之原告经济基础薄弱,收入不稳定,根本无力偿还房贷,若将涉案房产判给原告可能面临因原告还贷不能致房产被冻结、查封等危险。故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产权判归被告,由被告继续偿还房贷并给予原告相应补偿。原告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有外遇等,均属信口胡言,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原告提交的所谓“保证书”,内容均系由他人编造撰写,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存在过错的依据。被告对家庭尽心尽责,对妻儿尽心尽责,恪守为人夫为人父之道,从未做过任何伤害原告、破坏家庭和睦的事情,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只有一方当事人陈述,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应予以采信。故原告谎称被告存在过错,以此作为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并企图侵吞涉案房产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被告与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虽有对孩子抚养权及涉案财产分割进行约定,但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前述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不能作为认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归属的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将婚生子判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并判令涉案房产的产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予原告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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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辩护词范文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的。首部主要是明确交代辩护人与被辩护人的详细信息;正文最重要,不但要清晰的进行阐述整个案件,还要针对案情进行有效的辩护;最后就是尾端,申请人落款。

    2024.08.08 38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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