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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的一些规定吗?怎样判定?

李** 四川-成都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1 14:35:28 356人阅读

我公司生产了一种食品,我么有自己的包装,最近我发现另一家公司也出现了和我们相似的包装的产品。我觉得他侵犯了我的知识产权。有谁知道吗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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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假冒行为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商业诽谤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2018-07-11 14:4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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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朋友问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的问题,我来回答一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现代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外,还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上述两类关系都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它与知识产权法一样,同属民事范畴。
  不正当竞争概念最早出现时,主要是指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冒用竞争对手的商品标识,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以及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领域最早出现的国际条约―《巴黎公约》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缔结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也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知识产权有关权利的一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传统的三项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
一,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目标来看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无论是商标法、专利法,还是著作权法,可以说都是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实现对合法权利的保护的。第
二,从调整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对某些行为共同予以规范,这就是所谓的法条竞合。例如,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可同时成为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仿冒商品的包装、装潢的行为也就同时构成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优先适用。第
三,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制度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凡是现有知识产权专项立法不能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的内容,均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如商业秘密、未注册商标、作品名称

2018-07-11 14:37:28 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
(一)商品假冒行为
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
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
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侵犯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第7期中已经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商业诽谤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产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为设权模式,其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在于:
1、设权模式是保护财产,反不正当竞争是禁止行为。
2、设权模式是类物权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是侵权模式。
3、设权模式是事前的,积极的,普遍的,反不正当竞争是个案的,事后的,消极的。
4、设权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可能相互转换,当反不正当竞争中保护的某项权益如商业秘密,其利益已经大到需要专门进行保护时,就可以通过设权模式专门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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