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退回补充侦查后,对处于逮捕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必须变更强制措施,但也没有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是延长法定羁押期限的一种;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等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18-07-11 08:2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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